案件回放:
4月18日,“無固定取還點的自行車租賃運營系統及其方法”(專利號201010602045.8)專利持有人顧泰來,以侵害其發明專利權為由將永安行訴至公堂,并獲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立案(案號(2017)蘇 01 民初 937號)。
“無固定取還點的自行車租賃運營系統及其方法”專利的權利要求的部分內容如下:
“1.一種無固定取還點的自行車租賃運營系統,其特征是它包括用戶終端、多臺裝有車載終端的自行車、運營業務管理平臺和車輛搬運系統,其中:
車載終端,用于車輛定位、防盜、接收平臺的認證信息、進行用戶認證、計價收費;
運營業務管理平臺,用于接收且響應用戶用車請求,指揮車輛搬運系統平衡車輛分布密度,并與各車載終端構成租賃管理系統;
車輛搬運系統,接受運營業務管理平臺的指令,對自行車密度進行平衡分布管理;
5.一種無固定取還點的自行車租賃運營方法,應用權利要求1所述的無固定取還點的自行車租賃運營系統,其特征是它包括以下步驟:
(a)、用戶向運營業務管理平臺發出用車請求;
(b)、運營業務管理平臺根據各運營自行車的定位及狀態信息,為用戶選定與其用車請求相匹配的自行車,回復相關信息給用戶,該信息包括自行車的位置及身份認證信息;
(c)、用戶找到相應的自行車,完成身份認證操作并開鎖取車;
(d)、用戶使用完畢,運營自行車恢復待用狀態;
(e)、運營業務管理平臺使用車輛搬運系統分布車輛密度;
所述的運營自行車能夠接收運營業務管理平臺發出的導航信息,并發送至車載終端的處理器,該處理器通過顯示模塊輸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五十九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第十七條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稱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也包括與該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
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聯想到的特征。
嘉權視角:
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個重要判定原則是“全面覆蓋”原則,即全部技術特征覆蓋原則,指如果被控侵權產品包含了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則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反過來說,被控侵權產品如果沒有包含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缺少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任一技術特征時,則不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根據“無固定取還點的自行車租賃運營系統及其方法”專利的權利要求1記載內容可知,目前的共享單車系統覆蓋了其大部分特征,例如用戶終端、運營業務管理平臺、車輛搬運系統實現的功能均與權利要求1的記載類似,可能存在侵權問題。另外,注意到權利要求1限定了“車載終端,用于車輛定位、防盜、接收平臺的認證信息、進行用戶認證、計價收費”的技術特征,則該專利明確地限定了裝在自行車的“車載終端”還有“計價收費”的重要功能。
以該技術特征為例,如果永安行被控侵權產品的“車載終端”除了具備“車輛定位、防盜、接收平臺的認證信息、進行用戶認證”的功能外,還具備“計價收費”的功能,則表示被控侵權產品覆蓋了該技術特征。基于相同的判斷標準,假設被控侵權產品還覆蓋了該專利的其它所有技術特征,則表明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構成侵權。反之,如果永安行被控侵權產品的“車載終端”除了具備“車輛定位、防盜、接收平臺的認證信息、進行用戶認證”的功能外,并不具備“計價收費”的功能,則并沒有覆蓋該技術特征。且如果被控侵權產品是通過用戶終端或運營業務管理平臺實現“計價收費”的功能,這種方式與該專利通過“車載終端”實現“計價收費”功能的方式,采用的手段并不同,不屬于等同特征。這種情況下,即使被控侵權產品覆蓋了該專利的其它所有技術特征,基于“全面覆蓋”原則,被控侵權產品也沒有落入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不構成侵權。
同樣地,目前的共享單車系統雖然均具備與權利要求5記載的“無固定取還點的自行車租賃運營方法”相似的租賃運營流程,但是由于權利要求5引用了權利要求 1,是對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的進一步限定,如果共享單車系統沒有覆蓋權利要求 1 的所有技術特征,例如沒有覆蓋前述的“車載終端”具有“計價收費”功能的技術特征,則基于“全面覆蓋”原則,被控侵權產品也沒有落入權利要求5的保護范圍,不構成侵權。
因此,企業研發產品的過程中,建議進行行業相關專利的檢索、分析,針對與研發產品相似度較高的專利文件,或者分析查找出專利中存在的漏洞后,進行規避設計,繞開專利的保護范圍,減少產品推出市場后帶來的專利糾紛事件。
另外,當產品推出市場后,遭遇專利侵權訴訟時,應及時委托專業人士進行詳細的專利侵權分析,客觀地分析產品是否侵權,從而可以做出最合適的應對措施。
最后,針對研發產品特征全部落入專利文件保護范圍的情況,應及時分析判斷該專利文件的穩定性,必要時可考慮對研發產品具有重大威脅的專利文件提起無效宣告請求。
|作者介紹
鄭澤萍
專利代理人
鄭澤萍女士畢業于華南理工大學光信息科學與技術專業,并且有計算機輔修背景以及半導體照明行業工作經驗。加入嘉權后,一直專注并擅長于光學設備及光電器件、計算機硬件及軟件、電子通訊等領域的專利申請,并負責專利的 OA 答復等工作,同時也可為客戶提供檢索和咨詢服務。在工作中通過充分與客戶交流和對工作經驗的不斷總結,追求為客戶提供滿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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